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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时间:2010-03-22 点击数:1763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若干配套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南银发〔2009〕15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做好信贷支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江西省在中部崛起步伐,实现富民兴赣目标的重大举措,又是金融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增强金融与经济融合度,提高金融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结合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把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信贷投放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在完善业务流程、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创新金融产品,促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我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企业、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的发展。
    1、重点支持具有一定优势的光伏材料、风能与核能、清洁汽车及动力电池、航空制造、半导体照明、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新材料、生物和新医药、现代农业及绿色食品、文化及创意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大力促进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发展。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根据贷款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对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产出见效快、发展后劲大并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要求的科技成果项目,要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加大信贷支持,促使其尽快实现产业化。
    4、围绕我省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陶瓷、铜、稀土稀有金属、钽铌、中药、绿色食品、低碳与生态经济等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和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具有江西优势和特色、能够带动和支撑江西未来发展的产业集群的尽快形成。
三、创新信贷品种,探索开展多种抵(质)押融资模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特点、融资需求和风控机制,创新信贷融资模式,努力满足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
    1、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封闭管理等具体方式,积极推动和发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出口退税账户、股票、保单质押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
    2、以南昌市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为契机,研究推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办理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品种,探索各种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创新模式。
    3、通过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以及保证担保等,探索“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贷款,满足自主创新型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4、对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积极提供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5、对融资需求较大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和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可以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完善服务方式,积极拓宽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贷款的审批权限进行科学设置,优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并探索运用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信托投资、融资租赁、风险投资等方式,拓宽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
    1、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特点,完善符合企业需求的结算、结售汇、银行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和海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2、积极通过各类债务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其在银行间市场的信息技术和承销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充分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集合债券信用等级。
    3、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运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融资渠道,对持有的承兑汇票,符合贴现条件和规定的,要优先办理贴现。
    4、针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投资较大的特点,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目的,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缓解企业债务负担。
    5、加强与政府资金相互配合,通过发放贷款、发行信贷理财产品以及债券承销等多种形式支持省级融资平台建设,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直接进行引导性、开发性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法人资本、外国资本和风险资金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
    6、信托投资公司要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试点业务,以信托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
五、推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科技担保体系建设,落实科技担保专项基金,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补充机制,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2、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推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流动性担保贷款业务做大,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贷款定价上给予优惠。
六、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把握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和成长特点,根据企业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及企业成长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业务经营策略、准入及退出标准和信贷结构。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管理,引入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等加强有效的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完善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办法;及时发现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